在經濟快速發展同時,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卻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一些企業和個人環保意識淡薄,其環境違法行為不僅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害,還將受到法律製裁。
  只要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他人利益者,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對違法者可以區別不同情況加以分別適用或者合併適用。刑事責任主要依據新修訂的刑法第338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如何認定嚴重污染環境和後果特別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6月18日聯合公佈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制定了明確的標準。民事責任主要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該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66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至於行政責任,主要依據的是環境保護法以及一系列的行政法規。
  在本期雄縣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例中,王永平擅自開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電鍍攤點,並將含有有毒物質的污水直接排入滲坑中,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南通中院審理的民事案例中,王某作為養豬戶,應當預見未經處理的30擔豬糞直接排入河道可能會對周某養殖的魚蝦造成危害,但其未與養殖戶商量,擅自將豬糞直接排入河段中,造成魚蝦大量死亡,其主觀上具有故意,故王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既要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創造一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好環境,人人有責。
  (胡勇)
  (原標題: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污染破壞依法論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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