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裘萍 通訊員陳桃源 住宅建築周邊100米範圍內禁設朝向住宅的玻璃幕牆建築立面;現有產生光污染的玻璃幕牆由國土局限期改造。LED廣告牌、招牌等最晚開到夜間11點半必須關了。昨日開始至12月17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廣州市光輻射環境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
  《管理規定》專門針對玻璃幕牆、城市道路照明、橋梁及隧道照明、城市景觀照明、涉光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光污染問題作出規定。
  針對廣告、招牌光污染擾民,《管理規定》禁止夜間22:00至次日6:00在公共活動區域進行產生光環境影響且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體育鍛煉、娛樂、促銷等活動。
  以LED(發光二極管)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禁止夜間22:30至次日7:30開啟,但機場、火車站、公交站場、站台等場所的兼具公共信息公佈的顯示屏除外。
  居住小區及周邊文體與商業場所設置不具備室外照明功能的廣告、標識和招牌,周邊的干擾光超過技術規範要求且引起居民投訴的,由城管部門處理,該場所應在夜間23:30前關閉廣告、標識和招牌照明。
  玻璃幕牆是產生光污染的一大元凶。根據《管理規定》,四種情況禁設玻璃幕牆: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天然暗環境區域內的建築物;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層以上建築物;住宅建築周邊100米範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築立面;在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
  現有已產生光污染的玻璃幕牆怎麼處理?
  《管理規定》稱,位於限制設置場所以及商業區、商業居住混合區、科研設計、行政辦公區、文化教育區、城市次幹道兩側區域內的現有玻璃幕牆,採用反射比大於0 .3材料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造,消除或減輕光污染;具備條件的,鼓勵改造為反射率更低的玻璃幕牆。  (原標題:百米內禁設朝向住宅玻璃幕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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