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事兒不大,但如果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對相關的條款瞭解不清,就有可能成為受害者,3月2房屋貸款日,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法官結合近期審判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件,以案釋法。
  天山網訊(記者李翀 通訊員新竹二手餐飲設備張靜報道)
  所有權人變更合支票貼現同繼續履行
  2012年8月13預防癌症的方法日,陳某租了夏某一套位於烏市新市區鯉魚山南路某小區的住番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三年,陳某按照約定支付了夏某押金及到次年11月底之前的房租。
  2013年6月,房屋租賃期限未滿,夏某將房屋過戶給盧某,盧某要求陳某搬離房屋。陳某遂將夏某起訴長灘島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內容。
  經三方協商,法院判決陳某與盧某繼續履行合同內容。
  法官說法:
  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陳某租賃的房屋所有權人從夏某變成盧某,房屋租賃合同可在陳某與盧某中繼續生效。
  “優先續租權”不能轉讓
  2013年10月,王某從李某處轉租了一套位於烏市北京北路某小區的門面番年租金1.6萬元,李某承諾租賃期限到期後,出租人以同樣的年租金繼續出租該房屋,於是雙方簽訂了轉租合同並一次性交付了2.5萬元的轉租費。
  隨後,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將年租金漲至3萬元,導致王某與李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轉租合同並要求退還2.5萬元的轉租費。
  法院審理後判決雙方解除房屋轉租合同,並退還王某2.18萬元(扣除王某使用房屋期間費用)。
  法官說法:
  李某收取的2.5萬元轉租費包括租賃費和優先續租的轉讓費,但續租房屋的優先權是李某基於其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產生,該權利的享有具有特定的身份性,其無法通過轉租合同轉讓給王某,故李某與王某的轉租合同的目在法律上無法實現。
  “根本違約”可單方解除合同
  2013年5月,蔚某在廣匯美居物流園租賃了一套門面番合同簽訂後,張某未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蔚某使用,蔚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違約金。
  張某稱,自己拒交房屋是因蔚某延遲交付租金,違反合同規定,且蔚某未向廣匯美居物流園提供經營品牌的相關證明。
  法院審理查明:蔚某確實沒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付租金,且未按廣匯美居物流園的規定,向其提供經營品牌的證明,沒有履行其被管理方的義務。蔚某違約在先,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蔚某延遲履行交付租金,且沒有履行其被管理的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張某有權解除合同。  (原標題:烏魯木齊:房屋租賃陷阱多 小心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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